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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大街小巷我们经常会看到些商店销售港货、港药,殊不知这些没有经过许可的港药都属假药。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广州籍女子胡某在四会经营一家日用品商店,平时除了销售些日用百货外还兼售些药品。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从香港购进“黄道益活络油”、“肚痛健胃整肠丸”、“依马打正红花油”等54种药品,在其商店进行销售。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54种药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都属假药。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