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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半路中自燃并全部损毁,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要车险不成,就此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上年6月初,家住四会的黄某驾驶自家小轿车外出,不料中途自己的小轿车突然自燃着火,并全部损毁。惊慌失色的黄某立即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交警通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书》,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派有工作人员到达案发现场,认定黄某的轿车属于自燃。黄某认为自燃属于火灾事故,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而该保险公司以其车属于自燃却不属于火灾拒绝理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就此将其告上法庭。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自家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火灾”和“自燃”是两个不同的术语,自燃属于被告责任免除的范围内。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车辆是自燃,而原告没有另投自燃损失费,其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因自燃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