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肇说法-玉城说法】醉驾入刑“知”多点

发布时间: 2024-09-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近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道路安全服务令》。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张某收到《服务令》后,拿着“小旗子”来到十字路口,开始社区矫正期间的第一次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服务工作。

 

(图为旁听现场)


 张某酒后驾驶,经酒精浓度检测,已达到醉驾标准,依法被起诉至法院,追究其犯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庭上,张某签署《承诺书》,作出“真诚悔过,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参与法治宣传、配合完成道路安全公益服务活动等,做到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的承诺。案件生效后,四会法院向其发出《道路安全服务令》。

 据悉,四会法院发出的《道路安全服务令》主要针对因醉驾被起诉到法院且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

 根据《道路安全服务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每月根据安排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服务活动;每月利用微信或者其他自媒体转发交通安全宣传信息不少于10条(不得删除)等。

 随着近十年相关职能部门对醉驾犯罪行为危害的一再宣传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已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识,但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以身犯法,醉驾现象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威胁。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据统计,近三年,四会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数量占当年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从2021年的7%攀升到2023年的33%。醉驾案件成为刑事案件数量占比最高的罪名。



如何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统一?


四会法院根据醉驾案件的特点以及被告人普遍的犯罪心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参与法治宣传、配合完成道路安全公益服务活动等的承诺纳入刑事处罚的考量因素,并通过发出《道路安全服务令》的方式督促其履行道路安全公益服务和法治宣传责任。

四会市司法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发出《道路安全服务令》,不仅能强化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认识,让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参与法治宣传、配合完成道路安全公益服务活动,还能通过他们自身鲜活的普法教材警醒身边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实现惩治和预防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四会法院将立足司法实践,结合道路安全服务令的执行效果,持续探索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治理实施路径,充分发挥法律惩戒、教育引导等手段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四会建设。


【醉驾入刑“知”多点】

敲黑板,划重点,关于醉酒入刑知识,法院君这样说:

一、立案标准: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法律后果

1、追究刑事责任。

2、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如造成他人轻伤或者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以及肇事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如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毒驾药驾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公职人员可能面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