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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伯走进立案大厅,挨个儿将所有窗口看了个遍,“民商立案”、“排期、送达”、“上诉、诉讼费核算”,最后停在了“行政立案”窗口前。同事看了一眼老伯递过的材料,是行政诉讼案子,“阿梅,你帮忙看看吧?”
我接过材料一看,有手写的起诉状,也有行政合同,便问:“阿伯,你要起诉什么呢?”
“我要起诉XX镇计生委,我们签有合同的,现在他不按合同履行。”
我再仔细看了一下他的起诉状,原告是阿伯的儿子和儿媳,被告是XX镇计生办,事实理由部分写得很复杂,但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阿伯,你的起诉请求是什么啊?”
“就是起诉XX镇计生委不履行合同咯!”
我感觉这样问下去是没用的,阿伯对起诉状的格式没有概念,对行政诉讼也可谓一窍不通,于是换个方式问,“你是帮你儿子儿媳来起诉的吧,你们为什么要起诉计生办呢?”
“因为他不按合同履行,我小孙女按是按合同隔了五年出世的,但他当我们是超生,还跟村里面打招呼,导致我小孙女不能享受村里的分红。”
“哦,其实你是因为村里不分红给你小孙女才来起诉的呀?”
“是的。”
“村里分红的问题是村里的事,你说镇里打了招呼,但这个没证据,打招呼也不构成一个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你说的分红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问题,首先应找村小组解决;如果村小组解决不了,你们认为村小组不给分红是违法的,就找镇政府解决,由镇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对你小孙女是否是该村集体成员,是否应享受分红,应当分多少红等问题作出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如果你们再不服,才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这样一个处理程序。”
“是这样的吗?”
“是的,因为分红涉及到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这不是法院认定的了的,要由政府来认定,政府认定了,不服再以政府为被告打行政诉讼官司,法律规定就是这样一个处理途径。”
“但他确实没有按我们签订的行政合同履行啊?”
我再仔细看了合同的条款,这是XX镇计生办同阿伯儿子、儿媳签订的一份行政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阿伯儿子、儿媳第一胎是儿子,五年以后,计生办再安排他们生第二胎。我继续问:“你的意思是你小孙女是隔了五年再生的,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计生办处罚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吗?”
“是啊,你看这是征收抚养费的单据。”
我看了一下,是该镇计生办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金额是10000元,时间是2010年3月。“你认为计生办不应该收你们的钱?”
“是的,我们是合法生育的。”
“我明白了,你一开始说要打行政官司,就是要他们撤销对你们的处罚,返还罚你们的钱,是吗?”
“是的。还有就是他们打招呼不让村里给我们分红。”
“你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分红的问题,一个是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分红的问题刚才我已经跟你说了,先找村里面解决,解决不了再找镇政府处理,由镇政府作出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如果对镇政府的决定再不服,再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第二个问题,这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是可以诉的,但诉的对象不是XX镇计生办,而是XX镇政府,计生办只是镇政府内设的一个工作部门,他作出的行为对外是由镇政府来负责的。因此如果你们要告,被告也应是镇政府,而不是计生办。还有一个问题,这个罚款是2010年3月交的,表示你们那时就知道被罚款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起诉。你被罚款了就表示你知道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了,现在是2013年11月,已超过了3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即使你起诉,可能也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计生办当时并没告知我们要在3个月内起诉啊?”
这个问题,我感觉阿伯还是提得挺有水平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的起诉期限,如果未告知,就不适用3个月的起诉期限。至于行政机关到底有无告知阿伯家人,单凭现在的材料不得而知,于是,我告诉阿伯,“你如果坚持要起诉,以你儿子、儿媳作为原告,以XX镇政府为被告,重新写好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再来。是否受理,待法院审查后再告知。”“我这样说,你清楚了吗?”
"清楚啦,清楚啦!"
阿伯听完,神情轻松了很多,感谢我解释得很清楚,然后满意地回去了。
看到阿伯展露的笑容和远去的背影,我也轻松了许多,心里也有种满足感,虽然我知道接下来这位阿伯还会再来,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但我还是为自己能令当事人口服心服而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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