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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信息 | 案外人、被执行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
(2026)粤1284执244号 |
申请执行人:李国培 被执行人:潘炳新 |
龙丽杰 |
17271.68元 | 退回垫付税费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8157.22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 |
108023.95元 | 支付房产抵押贷款 | ||
赖彩勤 |
233849.23元 | 支付房产共有人 | ||
潘炳新 |
25277.32元 | 退回剩余案款 |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张可立 联系电话:0758-36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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