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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亦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陈亦君、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陈亦君、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四会农商行高新区科技支行(2018)借字第9914137538号)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告陈亦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清偿贷款本金547909.67元、利息48430.68元及罚息6782.92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8.45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亦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被告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亦君追偿;五、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对被告陈亦君提供的位于肇庆高新区广场西路1号御东方居住小区6栋6A单元1204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在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及诉讼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17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