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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松(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源街保和寮17号):
本院受理关于原审原告钟秋琼诉原审被告陈志松、清远市通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本院(2021)粤1284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钟秋琼1440元(已付)。三、原审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0413.24元给原审原告钟秋琼。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520.66元给原审原告钟秋琼。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