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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黎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江秀诉被告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黎新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江秀归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21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大沙人民法庭: 0758-361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