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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天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诉被告王天朗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70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一、判令解除被告王天朗、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判令被告王天朗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借款本息562762.63元,其中本金543402.53元,利息19360.10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三、判决原告对被告王天朗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2号碧桂园明珠花园7栋2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103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