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刘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