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5-0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素琴与被告张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江素琴与被告张志敏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二、被告张志敏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素琴退还购房款265251元、代收税费12225元、装修款50000元,合共323476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2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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