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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碧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莲与被告向勇明、王碧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勇明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春莲支付散伙费9.1万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为60098元;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以9.1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向勇明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