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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孔维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维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卡号为625336001479470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7245.5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二、被告孔维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卡号为622836012729987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57746.99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三、被告孔维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财产保全费696元,共计2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维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