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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丽娟与被告陈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丽娟支付货款10951元,并从2020年1月14日起以货款109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元,由被告陈宏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