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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晓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丽平与被告黄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晓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清还给原告彭丽平;二、被告黄晓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彭丽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黄晓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42、3615226。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