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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亚银、雷海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郭亚银、雷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郭亚银、雷海云、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7201-2012-20194839330);二、被告郭亚银、雷海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95634.63元、利息 2250.87 元、本金罚息 1.53 元、利息罚息 2.73元(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 2024年9月10 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 述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 24%);三、被告郭亚银、雷海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19783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郭亚银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城北社区四会大道北 1899 号融创书院豪庭9 栋 701,证号:粤(2019)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277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53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亚银、雷海云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