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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淑娟、郭基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廖淑娟、郭基伟、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116号-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于2020年7月13日与被告廖淑娟、郭基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2017002122022一手贷0000535);二、被告廖淑娟、郭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9181.77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6890.68元[暂计至2024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对被告廖淑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大旺大道40号玖龙湖南花园5#楼2504房,证号:粤(2020)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07208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9元,财产保全费309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4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淑娟、郭基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