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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顶住压力,先要有制度上的“挡风墙”

发布日期: 2015-09-21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0620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通报、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记录之上的,因此对记录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就尤为重要。如果没有具体、细密的保障性措施,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为没有人实施而流于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文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显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通报、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记录之上的。如果无人记录,通报、追责都无从谈起,因此对记录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就尤为重要,如果没有具体、细密的保障性措施,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为没有人实施而流于形式。

  一、要有细密的措施保护干预司法的记录者

  某种程度上说,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让法官挺身而出揭领导干部的丑,如果没有得力的保护,揭丑者就会成为“光荣的孤立者”。因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予以记录”的制度必须解决由谁记录、怎样记录、如何保护记录者的问题。此外,还必须具体解决好记录的证据效率问题,防止法官如实记录干预司法,却“打不着狐狸惹一身骚”。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法官之任职原则上应为终身制,但因免职或处于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在所限。”从世界各国看,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虽然也有实行任期制的,但任期最长可达10年,而且可以连任。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官无论是终身制还是任期制都坚持“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实行不可更换制,法官便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公正待遇。即便因为记录人精心收集证据,所记录的干预司法事实得到认定,干预司法者得到严肃查处,又由谁来承担保护记录人的责任呢?如果法院对记录人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记录人反而被追究诬告陷害责任又该怎么办呢?再退一步说,记录最后被认定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该法官今后怎么在法院工作呢?为此,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官合法权益保障的落实,使得法官有权有责,有“娘家”、有“奔头”、有“靠山”。

  二、不宜笼统地谈“错案责任追究”

  近年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已经成为热门课题。笔者以为,“错案”是一个内容宽泛、非常模糊的概念,既包括冤假错案,也包括各种各类、程度不等的差错,还可能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多种理解。错案之错,至少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三大方面,原因也各不相同,如果只是笼统地说错案责任追究,则会带来很多弊端。首先,必须对“错案”的标准作出严格细致的界定。在医学界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都有明确规定,侦办、审理案件的复杂性与医疗活动大体相当,借鉴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规定,严格区分不同种类、不同程度、不同主观状态的错案是必要的。其次,我国需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应当在现有法律资源的基础上精心设计,而不是另起炉灶。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刑法中有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对刑法的现有规定需要作哪些修订,在刑法之外还需要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不同动机的错案事实,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应当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又要扎扎实实地保障法官权益。如果只是单纯地讲“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讲错案责任终生追究,那只是讲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法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法院也应当对法官终身负责。司法改革必须建立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机制,防止法官在正常履职的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在要求法官恪守职责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为法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否则,在工作上做加法,在待遇上做减法,在权益保障方面只是笼统地要求法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是不利于法官队伍建设的。如果没有健全的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已经进入法官队伍的优秀人才流失就无法避免。

  三、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亟待得到落实

  客观地说,在现实中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杜绝错案的发生,只能是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尽可能减少案件中的差错发生。在当下,“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必须解决如何跨越时间、空间实现终身追究。如果要实行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要明确和健全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机制,必须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追究错案责任。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浦东法院收案量突破10万件,人均办案267件。日前,浦东法院向全院804名干警发放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712份。统计结果表明,工作中发生过侵权事件的有479人,占67%;发生侵权事件次数3次以上的有237人次,占50%。调查表明,法官在遭受侵权后普遍存在情绪低落、缺乏安全感、自尊心受到打击、丧失工作热情等情况,有6%的法官甚至有辞职想法。这些数据表明,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已经刻不容缓。

  “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职责。”从基层法院调查法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看,侮辱、谩骂、寄冥币、造谣言等都对法官的正常履行职务构成了“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如果说,法官要顶住压力的话,在制度设计上首先要有“挡风的墙”。为此,必须细化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和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一定要细化保护,强化保障。与此同时,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协力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第一,必须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坚决、有力地回击对司法权威的不法挑战;第二,要以法官为中心,保障法官应有待遇的落实;第三,要多渠道化解法官的职业风险,允许探索为法官购买保险、设立法官职业风险基金等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