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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2026)粤1284执恢71号
被执行人:王炎、史秦莹、李歆、王兆海、南阳市歆秦实业有限公司
本次拟发放的案款数额:640514.81元。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由:本案的申请人吴祖伟为视力一级残疾人无法办理银行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执行案款640514.81元发放至其家属郅惠的指定账户。
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3天(自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地 址:四会市新行政中心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张可立 电话:0758-3615139、361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