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永新(住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芙蓉村委会圣塘一队30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永隆装饰材料工程部诉被告丁永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丁永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永隆装饰材料工程部支付工程款727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279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永隆装饰材料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