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月德(住广东省四会市石狗镇大坪村委会四宅村1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严其林诉被告翁奕荣、翁奕清、黄月德、钟文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翁奕荣、翁奕清、黄月德、钟文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其林赔偿因火灾被烧毁的货物价值损失85547元。二、被告翁奕荣、翁奕清、黄月德、钟文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严其林支付评估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严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