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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杰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平、叶海滨与被告张杰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志平、叶海滨39665.5元;二、驳回原告陈志平、叶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5元(原告陈志平、叶海滨已预交),由原告陈志平、叶海滨负担15758元,被告张杰文负担507元并迳付给两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