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祥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告肇庆市惠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祥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东莞市奔狼控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汉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68003.21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68003.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2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祥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