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5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王志滨(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溪西添龙寨南巷一巷3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王志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112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振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