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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志滨(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溪西添龙寨南巷一巷3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王志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振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