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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冠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朱冠任、肇庆市高新区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