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2-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元文、阳春市赵顺尧货物运输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升麒诉被告邬映刚、鲁会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姚元文、阳春市赵顺尧货物运输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给原告梁升麒11839.4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给原告梁升麒11839.45元、驳回原告梁升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