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537号送达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深圳碧盛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碧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30060 元,并自 2023 年 9 月 3 日,以货款 1530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 倍向民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863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23638元(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88 元,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 件诉讼费 23588 元。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 23588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