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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田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诗涛与被告徐田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田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诗涛付清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共2499元。二、被告支付的房屋押金1180元,用于抵扣被告所欠租金及水电费,原告不需退还被告。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田达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24、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