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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先波(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后街143号):
本院受理原告莫松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成都仕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孙先波一案【案号(2024)粤1284民初5260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26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追加被告申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孙先波为本案被告。2、判令被告成都仕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孙先波赔偿原告损失328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