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执异66号案件向被申请人黄芝亮公告送达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9-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黄芝亮(住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采芝村半东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科领先(肇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恒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科领先(肇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锦源、黄芝亮、黄军华为(2023)粤1284执81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林锦源为(2023)粤 1284 执 810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 35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新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黄芝亮为(2023)粤 1284 执 810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 59.499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新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黄军华为(2023)粤 1284 执 810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 5.409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新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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