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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鲁元庆、巴夺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共波诉被告鲁元庆、巴夺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557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款14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合计为14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12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