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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分公司、徐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凤结与被告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分公司、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三判项“被告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分公司不足清偿的本案债务,由被告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分公司承担”更正为“被告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分公司不足清偿的本案债务,由被告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