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4082号向被告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11-0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岭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岭南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223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岭南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肇庆岭南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