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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黄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信用卡本金41969.9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被告黄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