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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俊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温俊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俊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5050.13元;二、驳回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608元,被告温俊乐负担73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