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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刘雪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雪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信用卡本金25993.66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手续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至2023年12月26日,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刘雪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