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3995号送达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0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四会市阳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张庆森诉被告四会市阳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阳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庆森支付购房款42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会市阳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庆森支付违约金 42000 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