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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可(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五里河村中五里河6组):
本院原告梁锦芳诉被告陈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锦芳支付租金8517元及滞纳金194.81元(滞纳金以月租金28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24年1月份的滞纳金自2024年1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97.95元;2024年2月份的滞纳金自2024年2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64.21元;2024年3月份的滞纳金自2024年3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4月5日为32.65元)。二、原告梁锦芳收取的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