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1284民初1537号向被告夏伟、四会市艺福严选翡翠商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2-07-27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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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四会市艺福严选翡翠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姜玉虎与被告夏伟、四会市艺福严选翡翠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者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128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四会市艺福严选翡翠商行、夏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姜玉虎支付货款100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艺福严选翡翠商行、夏伟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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