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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爱尚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13之一区星湖大道88号银创峰景四季花园5号楼P64商铺):
本院受理原告张行飞诉被告肇庆爱尚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秋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肇庆爱尚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张行飞返还委托运营费23450元和支付违约金2600元;二、驳回原告张行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615152、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