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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进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东杰与被告朱进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进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东杰偿还款项6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900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东杰负担1132元,由被告朱进保负担1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