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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承铭、佛山市宝涂金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承铭、余镇杰、佛山市宝涂金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256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佛山市宝涂金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26247.66元及利息(以326247.66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9日起按同期LPR利率的4倍计算到清偿完毕止,现暂计至2024年7月22日为11418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宝涂金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连承铭、余镇杰就被告佛山市宝涂金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357665.6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院将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