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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博罗县石湾镇鸿讯旺电子加工部、董本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恒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鸿讯旺电子加工部、董本杰、董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鸿讯旺电子加工部、董本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恒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964.29元及违约金28392.86元;二、被告董本义对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鸿讯旺电子加工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四会市恒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元,财产保全费1441元,合计3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恒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57元,由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鸿讯旺电子加工部、董本杰、董本义负担3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