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12-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吴绍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英与被告吴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绍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丽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2月3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2元、财产保全费1166元,合计40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绍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