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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亚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琴与被告邓亚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亚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琴支付2024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的租金19066.67元、2024年6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789.18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20855.85元;二、驳回原告江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琴负担125元、由被告邓亚光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