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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克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绍伟与被告许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克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绍伟支付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元,财产保全费424元,合计8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克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