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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绍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丽琼与被告吴绍飞、四会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定原告黄丽琼与被告吴绍飞签订的《营运客车股权转让合同》于2024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吴绍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琼支付赔偿款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并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丽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绍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