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12-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佛山市胜融铝业有限公司、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澳利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胜融铝业有限公司、韦华、李松、冯令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胜融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澳利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709.93元及违约金(以273709.93元为本金,从2024年3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胜融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澳利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韦华、李松、冯令坤对被告佛山市胜融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四会市澳利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胜融铝业有限公司、韦华、李松、冯令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