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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棣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细妹与被告蔡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棣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细妹归还借款本金14200元及逾期利息9095.53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从2024年6月11日起以14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细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细妹负担14元,被告蔡棣琴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