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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伟标与被告韦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30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伟标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